基本案情
李某、张某原是夫妻关系,张某是原告王某的儿子,后来因感情不合李某与张某协议离婚。在李某、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两人购买房屋一套,登记在李某、张某名下。为购买该房屋,母亲王某曾经提供首付款180万,现王某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还款。李某辩称,自己与王某不是民间借贷关系,王某的转账出资行为系赠与行为,且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,而非借贷行为。
裁判要旨
法院认为,原告主张出资是借贷,因缺少两被告共同合意的证据,法院无法采信原告的主张。法院最终认定王某对李某、张某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行为系共同赠与。
以案说法
● 一是王某为两被告婚后买房的出资行为,应认定为借贷还是赠与?
● 二是若认定为赠与,是王某对其儿子张某的单独赠与还是对李某、张某的共同赠与?